旅馆是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场所,主要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其中,旅馆的客房是提供住宿服务的空间场所。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4.7条的规定,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

那么,对于为客人提供居住休息服务等类似功能的旅馆客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场所内呢?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4.2.1-1条规定,客房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可以看出,规范并未直接禁止旅馆客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而是委婉的要求“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建筑空间内”。毕竟客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很可能会造成客房无外窗,也就无法具备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条件,影响住宿体验。
当然,也可以采取机械通风、设置采光井等补救措施,但通风采光效果及居住体验不会太好。《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4.2.1条文说明指出:客房一般不宜设在地下室及其他无窗的建筑空间内,如在特殊情况下设置,则必须设有机械通风,并应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也就是说,旅馆客房可以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但若无外窗应采取机械通风等符合卫生、消防等要求的措施。
不过有一例外,公寓式旅馆客房类似于住宅,卧室与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外窗,以满足自然采光与通风的要求,不能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即如果公寓式旅馆客房设置在地下无法开启外窗,则不能设置在地下建筑内。规范条文如下: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另外,根据国内一些省市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旅馆客房不能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楼层,比如北京: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号令修改)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因此,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的旅馆客房还应符合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



苏公网安备320581020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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